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2368號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富國 間清償電信費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8日核發112年度司促字第
17537號支付命令,該命令於112年10月3日送達被告,被告則在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6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
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即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7日
書記官許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