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營小字第550號
原告 陳明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丞芳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件已經調解不成立,依民事訴訟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
書記官吳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