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雄簡字第342號
原 告 張清全
被 告 林進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1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貳仟零陸拾壹元及如附表四所示之
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
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之規定
,此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請求被告
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2,057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
息及違約金。嗣於本院審理時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
102,057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核屬減縮應受
判決事項之聲明,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如附表三所示之日期分別向伊借款如附表
三所示,約定於每月如附表三所示之日期需為還款,清償方
式如附表三所示,利息為按月息2分計算,另約定借款人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時,即喪失期限利益而視為全部到期
,且借款人未按期攤還債務時,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另依上開利率20%
加計違約金。詎被告就上開借款僅繳納本息至如附表三所示
之日,現已全部到期,共計尚積欠本金102,057元及如附表
二所示利息、違約金,伊自得請求被告償還之,為此爰依消
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
102,057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得心證之理由
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
相同之物,而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
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仍從其
約定利率,另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
約金,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
至相當之數額,民法第252條亦定有明文。又違約金是否過
高,應依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及債務若能如期履
行時,債權人可得享受之利益及債權人實際損失為衡量,以
求公平。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
借據㈠、㈡、㈢、㈣及清償明細表㈠、㈡、㈢、㈣等件為證
,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既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不
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又本
院審酌原告請求之利息利率高達週年利率20%,而近年來國
內貨幣市場之利率已大幅調降,銀行法第47條之1甚至規定
104年9月1日起銀行辦理信用卡、現金卡之循環信用利率
不得超過年利率15﹪,且原告並未證明除利息損失外更有何
損失,請求之違約金合併利息計算,已逾法定利率上限20﹪
,金額顯然過高,爰將原告得請求之各筆借款違約金各酌減
為1元。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
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於法有據,應予准許。至其
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
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
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華民國109年6月2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楊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6月23日
書記官呂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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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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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本金(新臺幣)│利息計算期間│週年利率│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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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618元│自108年7月12日│20%│自108年7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起至清償日止││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
│││││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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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074元│自108年7月15日│20%│自108年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起至清償日止││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
│││││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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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865元│自108年5月15日│20%│自108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起至清償日止││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
│││││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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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500元│自108年6月26日│20%│自108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起至清償日止││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
│││││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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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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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本金(新臺幣)│利息計算期間│週年利率│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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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618元│自108年7月12日│20%│自108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起至清償日止││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
│││││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2│13,074元│自108年7月15日│20%│自108年7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起至清償日止││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
│││││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3│11,865元│自108年5月15日│20%│自108年5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起至清償日止││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
│││││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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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500元│自108年6月26日│20%│自108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起至清償日止││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
│││││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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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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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借款金額│借款日期│每月還款日期│還款方式│繳息迄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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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萬元│106年10│12至15日│先付息後還本息或每月清│108年7│
│││月30日││償本息6,000元│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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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萬元│107年4│15至18日│先付息後還本息或每月清│108年7│
│││月20日││償本金、利息另計│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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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萬元│107年12│15至18日│先付息後還本息或每月清│108年5│
│││月27日││償本金、利息另計│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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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500元│108年6│26至29日│先付息後還本息或每月清│未曾繳息│
│││月26日││償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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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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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本金(新臺幣)│利息計算期間│週年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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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618元│自108年7月12日│20%│
│││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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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074元│自108年7月15日│20%│
│││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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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865元│自108年5月15日│20%│
│││起至清償日止││
├──┼───────┼────────┼────┤
│4│23,500元│自108年6月26日│20%│
│││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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