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07號原告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朝崇 訴訟代理人 許智傑 被告 劉少康 被告 劉愛群 被告 劉雪敏 被告 鍾德煥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此有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56號民事裁定可參。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就被告所繼承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各按其應繼分比例准予分割為分別共有,以被代位者即被告鍾德煥之應繼分(為2分之1)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7,577元【計算式:系爭不動產總價值1,095,154元×被告鍾德煥應繼分1/2=547,5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
書記官葉明德附表:
~T40;┌──┬───────────────┬───────┬────────┬───────┬──────┐│編號│土地地號/建物建號(門牌號碼)│土地/建物面積│權利範圍│土地公告現值/│不動產價值││││(平方公尺)││建物課稅現值││├──┼───────────────┼───────┼────────┼───────┼──────┤│1│高雄市○○區○○段○○○○號│68│ 公同 共有40分之1│52,000元/㎡│88,400元││││││││├──┼───────────────┼───────┼────────┼───────┼──────┤│2│高雄市○○區○○段○○○○號│194│公同共有40分之1│51,640元/㎡│250,454元││││││││├──┼───────────────┼───────┼────────┼───────┼──────┤│3│高雄市○○區○○段○○○○號│487│公同共有40分之1│52,000元/㎡│633,100元│├──┼───────────────┼───────┼────────┼───────┼──────┤│4│高雄市○○區○○段○○○○○號│79.6│公同共有1分之1│123,200元│123,200元│││(高雄市○○區○○路○○○○○號)│││││├──┴───────────────┴───────┴────────┴───────┴──────┤│合計1,095,15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