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59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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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35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59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建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25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建佑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建佑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賴建佑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以106年度訴字第2400號、107年度中簡字第906號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2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屬正當,應予准許,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13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陳玉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家印中華民國107年8月13日附表:受刑人賴建佑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6.08.18│106.11.23下午1時30││││分回溯96小時內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年度案號│6年度偵字第22829號│7年度毒偵字第1294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訴字第2400號│107年度中簡字第90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04.19│107.06.22│├───┼────┼──────────┼──────────┤││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訴字第2400號│107年度中簡字第906│││││號││判決├────┼──────────┼──────────┤││判決│107.05.21│107.07.23│││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度執字第8346號│7度執字第1183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