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變更提存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76號聲請人勝偉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依本院九十八年度裁全字第十九號假扣押裁定所命擔保金新台幣柒佰捌拾玖萬參仟陸佰零壹元,准以提供同額之第一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款存單擔保之。
理由
一、按供擔保應提存現金或法院認為相當之有價證券,民事訴訟法第10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是於法院裁定命供擔保應提存現金,而應供擔保人不能提存現金者,亦得聲請法院准予提存法院認為相當之有價證券,
二、聲請人前因全宏水電工程有限公司對其聲請假扣押,經本院裁定聲請人提供擔保金7,893,601或提存上開金額後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現聲請人聲請提供同額之第一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款存單為擔保,本院認應與本院前命聲請人供停止執行之擔保金相當,自應准許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16日
民一庭法官林世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8年2月16日
書記官許龍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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