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1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1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1219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
弄30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第三人 陳冠良陳麒安 於民國84年3月6日向第三人 胡瓊文 借用新臺幣6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84年6月6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第三人陳冠良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600,000元,又第三人陳冠良於91年6月1日死亡,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於97年9月10日由相對人乙○○繼承並登記為其所有;另第三人胡瓊文已於90年3月21日將上開債權及抵押權讓與聲請人甲○○○。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暨移轉變更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6日
司法事務官熊靜芬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略),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若先前已補正者,可免提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7年11月14日
書記官許志杰┌────────────────────────────────┐│附表:97年度司拍字第1219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縣│新營市○○○段│164│建│1,087.49│20000分之43│├──┴───┴────┴───┴──┴─┴────┴──────┤│重測前:新營段384地號│└────────────────────────────────┘┌──────────────────────────────┐│附表(建物)︰97年度司拍字第1219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建│││├─┬─┬─┤權利││││││主要建築│二│合│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材料及│││││││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位││├──┼─┼──────┼────┼────┼─┼─┼─┼──┤│001│11│臺南縣新營市│臺南縣新│7層樓房│12│12│平│全部│││9│延平里復興路│營市延平│鋼筋混凝│.2│.2│方│││││85之2號2樓│段164地│土造│3│3│公││││││號││││尺││├──┴─┴──────┴────┴────┴─┴─┴─┴──┤│共同使用部分:延平段120建號,權利範圍20000分之43││共同使用部分:延平段121建號,權利範圍20000分之43││重測前:新營段6882建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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