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6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歐宇倫 律師複代理人 林佩樺 律師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重上字第207號事件民事訴訟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因被告於本件原告起訴前即另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另案對原告提出返還消費借貸款訴訟,該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決後,因該案被告即本件原告甲○○不服提起上訴,再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7年12月9日以97年度重上字第207號判決,惟被告即本件原告再提起上訴尚未確定,因本件被告主張以該債權抵銷原告之請求,則本件能否抵銷﹖金額為何﹖,須以前開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重上字第207號確定判決結果為斷,本院因認有停止訴訟程序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詹朝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月10日
書記官蔡永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