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342號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如附件一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並釋明如附件二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一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並應釋明如附件二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請注意:如某項目業已提出,亦應載明何時已提出)。
中華民國97年11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福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6日
書記官吳俊達★附件:(下列事項應補提證明文件)㈠陳報下列關於前置協商之事項:
1.說明當時聲請人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前置協商時所提出之還款條件,該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要求之還款條件各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資料以證明之。
2.說明聲請人曾否單獨向各家債權金融機構進行「個別協商」?如有,應釋明其協商條件為何?並提出個別協商之協議書、每月繳納分期款項之明細及收據。
㈡聲請人於聲請狀上記載「債務總金額:5,018,803元」,請
將其向各債權人借貸之總額及現存債務數額均列表作成債權人清冊,並提出還款明細及還款證明等相關文件。
㈢提出債務人清冊,若無債務人,亦請釋明之。
㈣聲請人並非全無財產,應陳明聲請人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㈤陳報聲請人之所有兄弟姊妹,其等每月是否分擔聲請人父母
之扶養費?分擔之比例及金額若干?並說明聲請人之父母自95年迄今之工作及薪資狀況,如無工作,是否有其他收入?(如:打零工或租金收益),並提出下列證明文件:
1.父母自95年迄今之薪資轉帳存摺影本或每月薪資明細表,如從事營業活動,則提出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額申報書。
2.其他收入之證明文件。
3.父母之95、96年度財政部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㈥提出財產清冊及下列證明文件,若無法取得證明文件,亦均請釋明之:
1.聲請人之所有往來金融機構之存摺影本(需附有存摺封面、自95年1月起迄最近補正日止之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影本)。
2.請據實說明聲請人及受聲請人扶養之人,兩年內有無財產變動之情形,例如:取得或喪失(處分)不動產、汽車、股票、對第三人之債權,或其他有價值之財產或利益。
3.請據實說明聲請人將其所有土地設定抵押權予 薛淑文 之原因,如有借貸關係,請於債權人清冊一併陳報,並提出借貸契約、還款證明等相關文件。
㈦陳報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應提出證明文
件(◎按:聲請狀僅記載金額,未逐一說明細項,亦未提出完整之證明文件)。
1.所謂收入係指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劃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
2.所謂必要支出係指包括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
3.請提出聲請人自96年1月迄今之每月薪資明細單(如薪資係轉帳,亦可以存摺代之),如期間有收取租金或其他收入(包括失業給付或其他津貼、補助),亦請一併核實陳報,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㈧請陳明提出之診斷證明書所記載之病症是否影響工作或收入?其具體之情形如何?並請提出就診之醫療收據。
㈨說明聲請人家庭是否領取政府發給之老人年金或其他津貼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附件二:(下列事項應為釋明)
㈠聲請人應釋明聲請前五年內是否從事營業活動(例如計程車
司機、小規模營業之商販),如有,請補提五年內營業活動及營業額資料,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之。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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