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52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另案於台灣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56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1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許進國
法官黃明展法官張志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16日
書記官張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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