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6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464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戊○○
(選任辯護人潘宏坤律師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黃嘉明 律師被告乙○○
(選任辯護人 游琦俊 律師被告丙○○
(指定辯護人 陳金村 律師被告丁○○
(指定辯護人 韓銘峰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7199、23069號、97年度少連偵字第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戊○○、甲○○、乙○○、丙○○、丁○○均自民國玖拾捌年捌月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案被告戊○○、甲○○、乙○○、丙○○、丁○○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檢察提起公訴,並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戊○○、甲○○、乙○○、丙○○、丁○○犯罪嫌疑重大,均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97年11月17日執行羈押及均禁止接見、通信,嗣經本院於98年2月11日均解除禁止接見、通信,及自98年2月17日、98年4月17日、98年6月17日分別均延長羈押2月在案。茲經本院訊問被告戊○○、甲○○、乙○○、丙○○、丁○○後,認被告戊○○、甲○○、乙○○、丙○○、丁○○之前揭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98年8月17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1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瑞芬
法官楊曉惠法官陳思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孫立文中華民國98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