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交聲字第20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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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交聲字第20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8年度交聲字第2010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異議人嘉祥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即受處分人代表人甲○○代理人乙○○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八日號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北監營裁字第40-AEX371074、40-AEX371075號),聲明異議,本院九十八年七月十五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誤寫情形,茲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原處分案號第40-AEX371076號之記載,應更正為第40-AEX371074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欄內關於原處分案號之記載,有
主文所示之誤載情形。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汝琪中華民國98年8月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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