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6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464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辛○○
(選任辯護人潘宏坤律師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黃嘉明 律師被告丙○○
(選任辯護人 游琦俊 律師被告丁○○
(指定辯護人 陳金村 律師被告戊○○
(指定辯護人 韓銘峰 律師被告癸○○選任辯護人 王俊凱 律師被告己○○選任辯護人 廖志堯 律師被告壬○○義務辯護人 林本能 律師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陳大俊 律師
張秀瑜 律師被告庚○○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98年5月4日上午9時50分許續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2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瑞芬
法官陳思成法官李慧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立文中華民國98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