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繼字第8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司繼字第8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繼字第845號聲請人丁○○
乙○○甲○○戊○○上列聲明人聲明就被繼承人丙○○之遺產為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第1174條所定拋棄繼承事件,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一規定於非訟事件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著有規定。
二、本件聲明人丁○○等依民法第1174條規定聲明就被繼承人丙○○之遺產為拋棄繼承。經查,被繼承人丙○○生前最後設籍於臺北市○○區○○○路○段○號4樓之3(臺北市中正區戶政事務所),此有聲明人提出之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
1件在卷可稽,依非訟事件法第144條第1項規定,本件自應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明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權,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中華民國98年8月2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朱曉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98年8月20日
書記官呂妍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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