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催字第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催字第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催字第489號聲請人 邱紹彬 即金龍印製社聲請人因失竊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8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95年8月15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蔡孟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8月15日
書記官陳進楷┌──────────────────────────────────────────────────────┐│附表:95年度催字第48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鋐興科技股份有│台灣土地銀行東新│95年8月1日│8,000元│DP0000000││││限公司 王鼎明 │竹分行│││││├──┼───────┼────────┼──────┼──────────┼───────────┼────┤│002│普生股份有限公│交通銀行科學園區│95年8月31日│52,800元│CS0000000││││司│分行│││││├──┼───────┼────────┼──────┼──────────┼───────────┼────┤│003│普生股份有限公│交通銀行科學園區│95年9月30日│16,020元│CS0000000││││司│分行│││││├──┼───────┼────────┼──────┼──────────┼───────────┼────┤│004│普生股份有限公│交通銀行科學園區│95年9月30日│5,775元│CS0000000││││司│分行│││││├──┼───────┼────────┼──────┼──────────┼───────────┼────┤│005│千才科技股份有│台灣中小企業銀行│95年8月31日│4,725元│AS0000000││││限公司│竹北分行│││││├──┼───────┼────────┼──────┼──────────┼───────────┼────┤│006│久元電子股份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95年10月1日│14,280元│218997││││限公司│科學園區分行│││││├──┼───────┼────────┼──────┼──────────┼───────────┼────┤│007│統發實業有限公│新竹國際商業銀行│95年8月10日│3,772元│AA0000000││││司│竹蓮分行│││││└──┴───────┴────────┴──────┴──────────┴───────────┴────┘附記:(本附記僅供參考毋庸登載報紙)
一、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請先校對無誤後,將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刊登新聞紙滿8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三、請依照本院裁定全文登載,切勿自行增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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