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117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117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1176號聲請人怡馨橡膠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356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3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胡宏文┌───────────────────────────────────────────────────┐│附表:96年度除字第117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台松電器販賣股份有│華南商業銀行營業部│94年3月22日│38,720元│SC0000000││││限公司││││││└──┴─────────┴─────────┴──────┴─────────┴────────┴──┘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書記官曾寶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