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26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芷儀陳岡凰 代理人 楊珮如 律師(扶助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釋明或補正,爰定期命其補正(請務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中華民國107年10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許嘉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5日
書記官陳杰瑞附件:
㈠請補提聲請人、受扶養親屬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有從事直銷或有其他未登載於綜合所得稅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之兼職收入兼職工作?如是,請說明工作收入情形,即使為臨時工亦請詳加說明工作內容為何?於何處工作?受雇於何人?雇主(或工頭)連絡方式?每日薪資若干?每月約可領得工資若干?並提出相關薪資證明或收入切結書。
㈢聲請人自陳從事打零工,請釋明零工之性質為何?每月領取
打零工之薪資收入若干?並提出民國107年4月迄今薪資證明或收入切結書。
㈣聲請人應說明有無在金融機構開立帳戶,如有,請提出所有
金融機構之存摺內頁影本,並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㈤請說明債務人和其受撫養之人是否有領取政府發給之老人年
金、中低收入戶補助等各項政府補助、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或保險金?若有,請說明詳細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㈥請說明受撫養人除上開補助外,是否有其他收入?如有,請
說明收入之內容、金額、期間?並提出相關證明或切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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