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15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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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15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1572號債權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盛開興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
1項第2款、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債權人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104年6月30日以雄院隆104司執服字第73845號移轉命令,移轉原債務人 林仕凱 對於債務人之薪資債權予債權人,惟債務人未依移轉命令清償為由,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依訴訟繫屬資料查詢所載,除債權人外,尚有第三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執行該薪資債權,經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19日裁定命債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依移轉命令及債權比例債權人受移轉之金額為何及自104年6月30日起算利息之依據,債權人於107年10月3日民事陳報狀,未提出依債權比例受移轉之金額為何及自104年6月30日起算利息之依據,依前開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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