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4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467號聲請人 紀宗良 相對人 陳怡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次按除另有規定外,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並於因繼承所得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復有明確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 陳金福 於民國84年8月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85年7月31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第三人陳金福屆期未依約清償,且嗣於107年2月4日死亡。相對人為其繼承人,既已就附表所示不動產辦畢繼承登記,且因繼承之關係承受原屬陳金福財產上一切權利及義務,依前開說明,附表所示不動產既為陳金福之遺產,聲請人自得就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對相對人行使抵押權。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聲請人本件聲請,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2紙、土地登記謄本等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附表:
┌─┬───────────────────────┬────┬──────┐│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龍井區│三德││1439│564.00│48分之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