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5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5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5270號債權人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斗六分院法定代理人 楊延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債務人 范正明范生惠 之繼承人、債務人 范淑菁 即范生惠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本件對債務人是否請求連帶責任?㈡提出繼承人有無向法院抛棄繼承之備查文件(請向士林地
院查詢)!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0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10月1日
書記官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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