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149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理人 陳俊宇 相對人陳 信慧 相對人 陳榮 信關係人 陳蓮 關係人 陳堅信 即詮信水電空調工程行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關係人陳蓮為擔保其與關係人陳堅信即詮信水電空調工程行之現在及將來一切債務,於民國(下同)105年7月2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48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5年7月25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關係人 陳蓮復 於107年4月10、11日將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建物所有權,分別售與相對人 陳信慧陳榮信 (如附表備考欄),均經登記在案。另聲請人執有關係人二人於106年9月18日共同簽發面額6,096,000元,到期日為107年6月19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乙紙,詎屆期提示尚有468萬元未獲付款。雖抵押之不動產已移轉與相對人二人,然依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67條但書之規定,本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本院於發函通知相對人、關係人於10日內就本件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均已合法送達於相對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相對人、關係人迄今仍未提出不同意見之陳述,故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附表:(土地)107年度司拍字第149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二水鄉│光明││174-1│建│00│00│63.36│全部│所有權人:陳│││││││││││││信慧│├──┼───┼────┼────┼────┼────────┼─┼──┼──┼──────┼─────────┼──────┤│002│彰化縣│二水鄉│光明││177│建│00│00│16.30│全部│所有權人:陳│││││││││││││信慧│├──┼───┼────┼────┼────┼────────┼─┼──┼──┼──────┼─────────┼──────┤│003│彰化縣│二水鄉│光明││178│建│00│00│16.22│全部│所有權人:陳│││││││││││││信慧│├──┼───┼────┼────┼────┼────────┼─┼──┼──┼──────┼─────────┼──────┤│004│彰化縣│二水鄉│光明││402│建│00│00│05.10│全部│所有權人:陳│││││││││││││榮信│├──┼───┼────┼────┼────┼────────┼─┼──┼──┼──────┼─────────┼──────┤│005│彰化縣│二水鄉│光明││403│建│00│01│14.67│全部│所有權人:陳│││││││││││││榮信│└──┴───┴────┴────┴────┴────────┴─┴──┴──┴──────┴─────────┴──────┘┌─────────────────────────────────────────────────────────────┐│附表:(建物)107年度司拍字第149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393│彰化縣二水鄉員│彰化縣二水鄉光│1層加強磚造,│一層:85.34;合計:85.││全部│所有權人:陳信││││集路4段106號│明段174-1、177│住家用│34│││慧│││││、178地號││││││├──┼───┼───────┼───────┼───────┼───────────┼─────┼────┼───────┤│002│93│彰化縣二水鄉光│彰化縣二水鄉光│3層鋼筋混凝土│一層:30.80;二層:42.││全部│所有權人:陳榮││││明路58號│明段403地號│加強磚造,住家│24;三層:42.24;騎樓│││信││││││用│:11.44;合計:12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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