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5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二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毒偵第五四五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捌月。
事實
一、甲○○於民國八十八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毒聲字第九0二一號裁定送觀察、勒戒,經評定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以八十八年度毒偵字第一五七九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後,五年內仍不知悔改,明知海洛因業經公告列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之第一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施用,仍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概括犯意,於九十年八月間某日起至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下午四時許止,連續在高雄縣鳳山市鎮東二巷七五之一號及高雄市○○區○○○路○○○巷十一之五號住處等地,以針筒摻水皮下注射之方式,約一、二天即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次。嗣為警於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下午七時許,在高雄縣鳳山市鎮東二巷七五之一號查獲,並當場扣得電子磅秤一台及非其所有之海洛因一包、供施用海洛因之注射針筒三支等物;經依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以九十年毒聲字第七二一七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
二、案經高雄縣警察局鳳山分局報請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對於右揭事實坦承不諱,且被告經警查獲時所採集之尿液,經送高雄縣政府衛生局檢驗之結果呈嗎啡陽性反應,有該局九十年十二月十日九十年度煙檢字第一九五三號煙毒尿液檢驗成績書附卷可稽;按海洛因經注入人體後,百分之九十以上於二十四小時內,自尿中排出,平均可檢出時限,約為四十五小時,亦據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以八十一年九月八日(八十一)藥檢壹字第八一一四四八八五號函,敘述明白,另海洛因注射入人體後,水解還原成嗎啡,再循嗎啡之代謝方式排出體外,已據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以(七三)藥檢壹字第○三○二二一號函說明綦詳;另被告經警查獲時,當場亦扣得疑似海洛因之白色粉末一包,經送驗後確定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此有法務部調查局九一陸字第二二00一二八0四號檢驗報告在卷可憑,是被告之自白堪認與事實相符。被告於民國八十八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毒聲字第九0二一號裁定送觀察、勒戒,經評定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以八十八年度毒偵字第一五七九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及被告所犯本案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犯行,經本院於九十年度毒聲字第七二一七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復經本院以九十年毒聲字第七五0七號裁定施以強制戒治等情,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台灣高雄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九十年十二月七日高所坤戒勒字第三0六三號函附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各一份附卷可證,足證被告於觀察、勒戒後,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後,五年內再犯本件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觀察、勒戒後,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被告因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前持有毒品之行為,本應論以連續持有之罪,惟各該次持有毒品之行為均為其後施用毒品之行為所吸收,不另論連續持有第一級毒品罪。被告多次施用毒品犯行,時間緊接,手法相同,所犯又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為連續犯,應依法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已有施用毒品犯行,經公訴人為不起訴處分,自應念及國家刑事政策對於初犯施用毒品者,先施以觀察、勒戒,期使斷癮,不致再犯,被告竟於前案不起訴處分後,再犯本件施用毒品罪,惟念其施用毒品僅戕害己身,未危及他人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末查,公訴意旨認扣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供施用海洛因之注射針筒三支及電子磅秤一台而聲請本院依法沒收之,惟上揭毒品及注射針筒非本案所扣押,此有高雄縣警察局鳳山分局鳳警刑移字第一七三0號獲案毒品表、九十一年度檢總管第零五九號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稽,亦非被告所有,業據被告供承在卷,另被告所有之電子磅秤一台與本案被告連續施用海洛因之犯行無涉,亦非本案所扣押,是本院均不併與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黃建榮
法官莊珮君法官盧怡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宜正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一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