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聲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聲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16號聲請人 高文婉
高義泰 方全銘 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文佐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涂汝霖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民國107年度上字第136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交付本院民國一0七年度上字第一三六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一0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此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
1、2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民國107年度上字第136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107年8月21日開庭錄音光碟,其理由為:為釐清該期日之開庭情況,以確認兩造訴訟之攻防方法等語。經查,由聲請人所稱交付本件歷次錄音光碟之上開理由觀之,應符合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要件。依上開條文規定,其聲請交付上揭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應予准許。又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並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敘明。
三、爰依上開條文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14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國川法官黃宏欽法官甯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9月14日
書記官許珈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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