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6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639號原告 劉珍妮 原告 洪秋萍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如附表「請求金額(訴訟標的金額)」欄位所示,原告各應補繳如附表「應繳裁判費」欄位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
書記官陳家宏附表:
┌────┬────────────────┬─────┐│原告姓名│請求金額(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劉珍妮│1,624,548元│17,137元│├────┼────────────────┼─────┤│洪秋萍│857,920元│9,3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