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318號原告皇朝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台北縣烏來鄉公所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零玖萬伍仟伍佰肆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捌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1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心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4月16日
書記官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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