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撤銷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317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崇德社區管理委員會等間撤銷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和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4月16日
書記官吳文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