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7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7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74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妨害自由等罪,經本院及台灣高等法院、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查被告犯罪後,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業經修正,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以修正前之規定較為有利,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自應適用舊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三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1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興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素惠中華民國96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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