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旗簡字第13號
上 訴 人 賴文斌
即 原 告 樓之1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素惠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6月18日本院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不
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
標的價額,依上訴人主張之上訴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壹拾伍萬
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叁佰貳拾伍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8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蕭主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