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司財管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解任遺產管理人職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聲請人 袁大蓉 律師(即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聲請人請求解任遺產管理人職務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應補正之事項:
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7月2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22日
書記官劉雅萍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司財管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解任遺產管理人職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聲請人 袁大蓉 律師(即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聲請人請求解任遺產管理人職務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應補正之事項:
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7月2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22日
書記官劉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