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37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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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3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378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拾參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違反建築法等罪,經本院士林簡易庭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之罰金金額。
二、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七款所定之金額,其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不同者,從勞役期限較長者定之,刑法第42條第4項定有明文。受刑人就附表編號1所犯之罪,原所諭知罰金新臺幣(下同)六萬元之易服勞役係以二千元折算壹日,即應易服勞役30日;而附表編號2所犯之罪,罰金十萬元之易服勞役係以一千元折算一日,即應易服勞役100日,則依上開規定,本件受刑人應執行刑之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即應以一千元折算一日。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第4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2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秀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瓊芳中華民國98年7月2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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