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聲字第17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聲字第1734號聲請人 鄭智文 相對人 鄭玉堂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欲催告相對人返還借款,惟相對人現已設籍於「臺北市松山區戶政事務所」,聲請人對相對人原設籍地址「臺北市○○區○○街○○○號」寄發存證信函,亦經郵務機關退回,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借據、存證信函、退回信封及戶籍謄本等件為證,經本院函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派員查訪,相對人亦未居住於原設籍地址,有該分局民國107年12月29日北市警松分刑字第1076026980號函在卷可稽。是相對人之住居所已處於不明之狀態,從而,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陳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