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上重訴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上重訴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重訴字第36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
國民(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周仲鼎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96年5月29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蔡紹良法官梁堯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麗玉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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