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379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379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37941號債權人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廖賢達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請具狀更正聲明中正確之利率及計算之本金
2、另請一併說明事實理由中511元之金額性質
3、另請陳明債務人之辦卡日期、卡別、卡號等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
民事庭法官蔡寶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
書記官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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