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20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20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200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受裁定事項之聲明中「相對人姓氏」誤繕,請以書面提出相對人之正確姓名。
二、聲請之事實及理由中誤繕本件之抵押權種類為「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請參閱他項權利證明書及不動產登記謄本後,以書面提出「正確之抵押權種類」之陳述。
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
簡易庭法官林明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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