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8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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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82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新竹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許麗美 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22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陸年捌月叁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涉犯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訊問被告後,被告雖僅坦承部分犯行,然依卷內書證、物證及被告供述,認為其犯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於民國96年5月31日執行羈押。茲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故自96年8月3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黃美文法官李毓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
書記官陳美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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