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孩子國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參仟零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
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其為門牌號碼台中市○○區○○路1段146號孩子
國社區公寓大廈之住戶管理委員會,被告自民國91年10月15
日起為該大廈門牌號碼台中市○○區○○路1段146之32號13
樓建物(下稱系爭建物)之區分所有權人,依社區住戶規約
第11條約定,區分所有權人應向大會繳交管理費,管理費收
取標準住家每坪每月以新臺幣(下同)35元計收,系爭建物
計70.96坪,每2個月為1期,每期應繳納管理費4,967元,車
位清潔費機械位每月350元,每2個月為1期,每期應繳納700
元,安檢費每戶每月50元,每2個月為1期,每期應繳納100
元,詎被告自95年11月起至96年6月止,共8個月4期未繳納
,累計積欠管理費共23,068元,屢向被告催繳,均未獲置理
,爰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請求判決被告應給付原
告前開積欠之管理費,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6年9月2
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語,並聲明
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情節相符之報備證
明、建物登記謄本、社區住戶規約、孩子國社區第九屆管
理委員會十二月份會議記錄、欠繳管理費明細表及存證信
函等文件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審酌原告所提出
之證物,堪認原告所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二)按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
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2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
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
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
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為區分所有權人,自有繳納管理費用
之義務。從而,原告主張被告應依前開規定繳納95年11月
起至96年6月止管理費,合計23,06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被告翌日即96年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之範圍,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小額民事判決,且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並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由被告負擔。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國精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