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30388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蘇筱娟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11月5日上午10時在本庭
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兩造並應先行確認本件欠款金
額本息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洪遠亮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戴伯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