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6年度嘉簡字第6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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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簡字第630號
原   告  賴品緁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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