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6年度營小字第35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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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06年度營小字第358號
原 告 蔡英月 即宗億工程行
被 告 富垣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育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18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陸仟捌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六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書記官曹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