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6年度營簡字第32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營簡字第32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李秀
       王明芬
       王漢章
       王明眉
兼上列三人
訴訟代理人  王瓊輝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 李黃綉盆 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
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9月2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
審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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