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06年度虎小字第149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6年度虎小字第149號
原   告 育仁醫院附設護理之家
法定代理人  廖美惠
被   告  游若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照護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玖仟陸佰玖拾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洪儀芳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
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書記官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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