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嘉小字第526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許智傑
被 告 林子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1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貳仟零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
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壹
仟貳佰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書記官黃士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