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2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291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巷1弄9丙○○
6號乙○○前列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王世宗 律師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325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定於民國98年8月24日下午2時10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惠鳳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