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交附民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乙○○因過失傷害案件(刑事案號:98年度交易字第6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聰明
法官吳錦佳法官藍家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雪招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