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王珞穎 即 王慧雯 相對人即債權人美國運通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豐賓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相對人即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相對人即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對人即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萬泰商銀)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對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對人即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相對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清算財團有機車兩輛、國泰人壽及國寶人壽保單;其中一輛機車車齡17年,認無變價實益,另輛機車車齡4年,為日常生活代步工具,不予變價;而國泰人壽及國寶人壽保單解約金現值共16,632元,經債務人繳納相當於保單解約金之金額,由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完畢。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3月17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