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53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債務人 羅財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柒拾捌萬零捌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8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羅財成於民國99年05月14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150萬元,借期至民國106年05月14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前6期採固定2.6%,第7期起依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按季調整加2.5%機動計息。上開借款均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如未按期清償逾期六個月以內應按上開利率之一成計算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應另按約定利率之二成加附違約金。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02年12月14日,依契約規定,債務人之債務已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780,083元及其如上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書記官林依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