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69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6986號債權人 張叔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永智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是否對 陳郁佳 請求給付,若是;請於當事欄更正為債務人。(陳郁佳為擔保人即為一般保證人,應於請求標的中增列:如對債務人林永智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或不足時,由債務人陳郁佳給付之,)
二、債務人林永智、陳郁佳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5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