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09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0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098號聲請人即被告 余文哲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彭詩雯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1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余文哲已因第一審判決完畢,且有固定住居所,並無逃亡之可能,定當遵期執行,惟入監服刑前,因尚有高齡老母及患病兄長,而需先行安頓,故聲請具保停押等語。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羈押之被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一、所犯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但累犯、常業犯、有犯罪之習慣、假釋中更犯罪或依第101條之1第1項羈押者,不在此限。二、懷胎
5月以上或生產後2月未滿者。三、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亦為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明定。又法院准許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其要件應以被告雖有刑事訴訟法第10
1條第1項各款、第101條之1第1項所示羈押原因,但已無羈押之必要;或另有同法第114條各款所示情形,始得為之。倘被告猶具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或第101條之1第1項所示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此外,復查無同法第114條各款所示不得駁回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之情形者,法院即不應准許具保停止羈押。
三、被告余文哲前經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24日訊問後,雖坦承犯行,復有卷附證據可佐,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被告無固定住居所,且所涉犯者復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衡情刑度既重,逃亡以規避審判及後續執行之可能性自屬較高,且尚有共犯「阿德」潛逃在外,被告仍有與串證之可能,且上開羈押原因,尚無法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方式代替,而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1款、第2款、第3款規定,裁定被告自同日起執行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並於108年7月24日延長羈押,後本院於
108年8月22日以108年度重訴字第11號宣判判處被告余文哲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6年在案。
四、聲請人雖以前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查:㈠被告余文哲雖坦承犯行,核與起訴書證據清單所載之人證、
書證及物證等相符,足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運輸第二級毒品罪及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準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之犯罪嫌疑重大,本案亦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在案。
㈡惟參酌本案之主要共犯「阿德」至今尚未到案,被告實仍可
能於上訴審時勾結串供,復以被告涉犯之運輸第二級毒品犯行,係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故被告主觀上為規避後續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而畏罪逃亡之動機益昇,客觀上並得預期被告逃匿可能性極高,有相當理由足認為被告有逃亡之虞,從而本件迄今確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之羈押原因。
㈢本院審酌認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
段,均不足以確保後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是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本件仍有對被告羈押之必要,且該羈押之必要性尚無從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手段替代。
㈣本案複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示不得駁回具保聲請
停止羈押之情形,從而被告自陳亟需安頓年邁母親及罹患重病哥哥之一事,與被告是否具備羈押事由與羈押必要性之法律判斷無涉,非得否撤銷羈押或停止羈押應審酌之事項,併此敘明。
㈤綜上所述,本件聲請自屬無據,礙難准許,而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林莆晉法官蔡政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錫屏中華民國108年9月2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