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08年度城國簡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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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城國簡字第3號
原   告  陳鴻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法務部矯正署金門監獄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5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張梨香

歷審裁判

  • 金城簡易庭 108 年度 城國簡 字第 3 號裁定(108.12.27)[撤回]
  • 金城簡易庭 108 年度 城國簡 字第 3 號裁定(109.02.04)[撤回]
  • 金城簡易庭 108 年度 城國簡 字第 3 號裁定(109.03.13)[撤回]
  • 金城簡易庭 108 年度 城國簡 字第 3 號裁定(109.04.07)[撤回]
  • 金城簡易庭 108 年度 城國簡 字第 3 號裁定(109.04.07)[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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