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08年度城國簡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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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城國簡字第3號
原 告 陳鴻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法務部矯正署金門監獄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5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張梨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