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3年度重小字第2160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重小字第二一六0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趙義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
合議庭(須附繕本),並繳納上訴裁判費一千五百元。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原判決所違背
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書記官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更多裁判書